政府採購法條文說明 / 第六章 異議及申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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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四條 
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、履約或驗收之爭議,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。但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,已提付仲裁、申(聲)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,不在此限。 

第七十五條 
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,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、協定(以下合稱法令)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得於下列期限內,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:
 一、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,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
   分之一,其尾數不足一日者,以一日計。但不得少於十日。
 二、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、後續說明、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,為
   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。
 三、對採購之過程、結果提出異議者,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
   起十日。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,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
   之日起十日,但屬招標、審標、決標事項者,至遲不得逾決標日
   起十五日。
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,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。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
廠商外,應另行公告,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。 

第七十六條 
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,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,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,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,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、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。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,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。 

第七十七條 
申訴應具申訴書,載明下列事項,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:
 一、申訴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所或居所。
 二、原受理異議之機關。
 三、申訴之事實及理由。
 四、證據。
 五、年、月、日。
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,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電話、住所或居所。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 

第七十八條 
廠商提出申訴,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。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,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。必要時,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之申訴審議,得延長四十日;關於履約、驗收之申訴審議,得延長三個月。

第七十九條 
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,不予受理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逾期不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 

第八 十 條 
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,通知申訴廠商、機關到指定場
所陳述意見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,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人員鑑定,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、廠商提供相關文件、資料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,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、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;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採購申訴審議規則,由主管機關擬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。 

第八十一條 
申訴提出後,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。申訴經撤回後,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。 

第八十二條 
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,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,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;其有違反者,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,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,應考量公共利益、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。

第八十三條 
審議判斷依其性質,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,並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,於前項後段情形準用之。審議判斷漏未附記或附記錯誤者,第一項爭訟或異議之期限,延長為一年。 

第八十四條 
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,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,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,應自行撤銷、變更原處理結果,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。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,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,不在此
限。依廠商之申訴,而為前項之處理者,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。 

第八十五條 
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,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。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,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,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。第一項情形,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、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。 

第八十六條 
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,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;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,其中二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,由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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